齐齐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04民初2661号
原告**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南站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中华,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被告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60.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