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与**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04民初276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钰,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铁锋区南站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