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锦程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04民初2262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黑龙江锦程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民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98487094F(1-1)。
法定代表人张丽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颖,该公司职工。
被告*******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繁荣小区36号楼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世英,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南站东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1285175942。
法定代表人李任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桦杨,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锦程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哈尔哈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环
审 判 员  肖 毅
人民陪审员  李润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关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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