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91民催4号
申请人:南京宁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0427342B,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55号D栋302。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霞,员工。
申请人南京宁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宁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0010004127821971、出票人为南京宁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票面金额为10000元整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支行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宁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京宁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孟如歌
审判员 马 芳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