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特立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1772号
原告:***,女,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茂珍,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妮,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特立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亭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广牌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广东雅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敏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虎,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大锋,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特立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广牌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大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华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茂珍、张倩妮、被告陕西特立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立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王晓丽、被告中山市广牌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王锋、被告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敏安、刘虎、第三人安大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6月29日,其租住的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xxxx房屋因壁挂炉爆炸致其烧伤。事发后,***被送往西安凤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36%、浅二度-深二度烧伤14%、三度烧伤22%。此事故经西安市未央区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此事故系因壁挂炉可能有漏气,点火线圈打火闪爆引起壁挂炉爆炸;该壁挂炉系安大锋在特立达公司购买,制造商为广牌公司。***认为此事故的发生系因壁挂炉质量存在问题及燃气经营者秦华公司未对燃气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造成。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暂计10万元(具体赔偿数额待鉴定后确定)。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后***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46471.34元。
被告特立达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发生原因与特立达公司及德雷斯曼热水器无关,特立达公司对本次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产生损害的侵权案件,受害者应负责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以及这一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证明热水器是否存在缺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德雷斯曼热水器的生产者为广牌公司,特立达公司为销售者,因此特立达公司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综上,***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的诉请。
被告广牌公司辩称,***没有证明本次事故与广牌公司有直接的关系,对事故的责任并没有鉴定,出具报告的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资质,该热水器是特立达公司的商标及品牌,广牌公司只是按照特立达公司的要求代为加工,广牌公司具备燃气热水器生产资质,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秦华公司在报告里陈述,认为燃气热水器漏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秦华公司是本次事故的关联方,肯定是极力撇清自己的责任,因此以秦华公司及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报告推断燃气热水器漏气没有依据。从现场情况来看,首先,厨具、橱柜设计结构不合理,所有钢化玻璃门没有通风口的设置,容易导致燃气灶燃烧时的尾气停留在橱柜里面,且燃烧不充分,存在重大的安全漏洞;从现场报道的情况来看,橱柜玻璃门下方的金属挡板被偌大的冲击力向外冲开,表明橱柜是漏气的源头,热水器安装在墙壁上,所产生的影响是爆炸时产生的外力冲击所致,最多只能算本次事故的着火点,且热水器外观完整,本身结构简单,如果热水器漏气,不可能如此完整,也不存在漏进灶台下面的橱柜里。若***认为被告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提出关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鉴定。若是热水器内部最开始漏气,机器内部将首先充满燃气,一旦燃烧爆炸,整个机器会出现非常明显的毁损,而非只是烧黑某个区XX线,现场热水器内部的黑色痕迹应是机器正常长期燃烧所致,而非闪爆所致,从闪爆现场状况来看,地面的塑料瓶、塑料袋均已出现烧着痕迹,且伤者为全身烧伤,可以说明闪爆发生前屋内已经充满了天然气,天然气泄漏的量大且时间久,天然气是属于比空气密度要小的气体,其在密闭空间首先会充满上部空间,再往下进行扩散,地面塑料制品的烧毁说明整个厨房充满了天然气,且在燃气灶灶台的下部也有被冲击开的迹象,如果是热水器内部漏气,着火点也在热水器处的话,那热水器必定损毁严重,然而现场情况并非如此,热水器的安装位置错误,***及安大锋不应将热水器安装在厨房内,不应当将厨房的空间密闭,未进行有效通风,天然气管线错误布置,灶具锈蚀严重,长期未更换燃气燃管,上述系列问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人员受伤,本案所涉产品为燃气热水器,而非壁挂炉,二者具有明显区别,而紧急管理局对于该基本问题都未有考证查实,其对于事故的相关认定更显得没有证明力。涉案热水器面板与外壳并非焊接而成,而是简单的胶粘,较小的力度即可撑开该面板,且撑开的角度也不大,说明冲击力较小,因为热水器内部也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如外部有可燃气体渗入热水器,内部空间与外部空间的可燃气体将形成联通,虽然热水器可能为闪爆的点火处,但并非漏气源,由于热水器内部的可燃气体密度不大,才未形成较大的损毁及冲击力,才未将热水器内部严重毁损,热水器内部的烟痕并非闪爆所致,如上所述,热水器内部发生严重烧灼,不可能只烧灼某一部分,且该烟痕的位置位于燃烧室,无气体管道,火焰的燃烧也是向上冒,该烟痕位置与燃气管道的位置也不相符,厨房玻璃门的碎裂是因为整个厨房充满了可燃气体,并发生闪爆所致,而非事故报告所称“壁挂炉爆炸冲击波所致”,否则热水器不可能如此完好,热水器相邻的玻璃窗也完全不受波及。涉案热水器在无水流动时,燃气是切断的,且有熄火保护装置,根据热水器的工作原理,在未使用热水器时,其燃气管道处于关闭状态,不存在漏气,故广牌公司没有过错,没有证据证明热水器存在相关缺陷,广牌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具体赔偿清单,***主张的伙食补助费过高,应当按每天7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关于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的标准计算;关于护理费,没有护理人员的信息及收入证明;***主张的营养费过高,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关于误工费,误工期过长,从***提交的证据来看,***于2020年6月14日之后就没有相关的就医记录,伤情已稳定,对于每日误工费计算,***没有提交相应的误工证明和误工损失的证据;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对于交通费、住宿费,没有相关依据;***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本次事故发生并非广牌公司产品所致,广牌公司不应承担该项费用。综上,本次事故发生主要是因为***未能安全使用天然气,未进行有效通风,存在严重过错,应由***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被告秦华公司辩称,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管道燃气企业对业主房屋内的燃气设施、设备没有维护保障责任,***租用的房屋室内热水器的维护责任在业主和使用者,而非秦华公司。根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燃气经营者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燃气设施,基于上述两条例附则对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界定,居民室内热水器属于燃气燃烧器具,其安全责任主体为用户。秦华公司已经履行了户内燃气安全检查的义务。2019年5月9日,秦华公司入户安检到本案所涉房屋内,发现房屋“热水器烟道包裹,三通接热水器阀门处漏气”,并告知“以上问题已经形成安全隐患,如不及时整改,有可能酿成安全事故。为了确保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全规范的用气环境,请您尽快整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起后果由客户自行负责”,并在入户立管处张贴“安全隐患禁止使用”黄色警示贴和安全用气提示贴,关闭进气阀。对以上存在问题和告知内容也以定期隐患安检告知书形式进行告知,当事人签字确认。秦华公司已经履行了户内燃气安全检查的义务。由此,本事故涉及安全责任主体已知悉安全隐患的存在。西安市未央区应急管理局2019年8月16日《荣成名苑“6.29”天然气闪爆事故调查情况》中第五部分秦华公司入户调查情况和第五部分责任闪爆原因及责任认定:本事故与相关单位生产活动无关。此权威认定部门结论:事故与秦华公司无关。综上,***在明知已安检情况下,仍以秦华公司未履行安检义务为由,要求秦华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赔偿责任,实属滥用诉权,请依法驳回***对秦华公司的诉请。另补充,秦华公司在此之前庭审中举证在事发前秦华公司已将表前进气阀关闭,并张贴警告标识的证据,***对此事实认可,秦华公司已经尽到安全检查和保障的极限义务,***民事赔偿主张与秦华公司无关。秦华公司认为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陕蓝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333号}鉴定意见书与秦华公司无关,不提异议,并不代表秦华公司认可此鉴定意见。秦华公司不认可***对秦华公司任何赔偿要求,包括不认可鉴定意见与秦华公司的任何关联,基于以上理由,秦华公司对***变更诉请申请书中变更为1146471.34元包含的各项费用不认可,但不妨碍秦华公司对其中有些标准、项目提出以下疑问和意见,供法庭参考:1、认定***为城镇人口缺乏依据,***诉状中人口信息是农村户籍。2、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无事实依据。3、误工费收入计算标准无法律和事实依据。4、交通费、住宿费无事实依据。5、精神损失费要求过高。
第三人安大锋述称,2015年11月25日,其与***签订租赁合同,当时房屋及户内设施、设备都是新的,***一直租到2019年6月29日事发时。事发时,物业公司第一时间通知了安大锋,联系了***的丈夫去凤城医院,在医院呆了一个小时左右就到了事发地,派出所及秦华公司都到事发地调查、拍照记录,秦华公司检测说管路没有问题,建议检查热水器。次日上午,安大锋联系经销商到达房屋,之后经销商从外观判断整体结构完整,没有爆炸痕迹,初步判断是燃气泄漏,也说不清楚,安大锋又联系了灶具经销商,灶具经销商让他们的维修工上门检查,判断结论是灶头堵塞严重,与灶具设备无关。综上所述,安大锋提供的设备、设施都是在安全范围之内,与安大锋没有直接关系。
经审理查明,焦建锋与***于2014年8月1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15年2月23日育有一子焦xx,于2017年7月3日育有一子焦xx。焦建锋与安大锋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约定焦建锋租赁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城XX苑XX栋XX单元XX室xxxx,租赁期限从2015年12月1日起到2016年11月30日止。安大锋购买由广牌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在上述房屋。
2019年6月29日,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城XX苑XX栋XX单元XX室xxxx户内发生闪爆,造成***受伤。***随即被送往西安凤城医院治疗,产生急救费250元、担架服务费70元、门诊医疗费6259.59元。
***在西安凤城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出院时间为同年7月29日,实际住院30天,出院诊断为特重度烧伤36%、三度烧伤22%、浅二度~深二度14%,产生住院医疗费144231.38元。***于2019年7月29日至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8月7日出院,住院天数9天,产生住院医疗费122718.04元,出院诊断为烧伤后残余创面、低蛋白血症、脓毒血症,医师意见为:1.预防感冒、加强营养、持续胃肠减压、需请消化内科会诊给予进一步治疗方案;2.双上肢创面植皮术后需隔日换药、双下肢创面需隔日换药、病情稳定后在行双下肢创面植皮手术;3.患者病情危重、随时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变化;4.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19年8月7日,***至西安凤城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0月14日,实际住院68天,产生住院医疗费132464.58元,出院诊断为重度烧伤术后、双上肢植皮术后、面颈部、右肩部及双股部皮肤缺损,出院医嘱为:1.隔日烧伤换药,保持伤口千燥,勿沾水;2.加强患肢功能锻炼,每周门诊复查;3.抗瘢痕治疗,二期手术治疗;4.避免强光刺激,避免烫冻伤;5.预防深静脉血栓治疗;6、不适随诊。2020年5月29日,***至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6月14日,实际住院13天,产生医疗费58729.85元,出院诊断为烧伤后全身多处瘢痕挛缩畸形、烧伤后全身多处瘢痕增生。
另查明,2019年8月16日,西安市未央区应急管理局出具《xxxx“6.29”天然气闪爆事故调查情况》,其中第三部分“秦华天然气公司入户调查情况”载明:2019年6月29日19时52分,该小区7号楼1单元2504室租住户焦建峰之妻***正在厨房使用壁挂炉热水器洗手时发生闪爆后,秦华公司工作人员于当晚22时左右就在公安民警、小区物业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对该户室内燃气管道设备进行气密性压力测试,测试结果为:“系统气密性合格、燃气管道设施无泄露”,焦建峰对测试结果予以认可签字。秦华公司对本次闪爆进行了技术分析,排除灶具发生泄漏的可能性,该户厨房内安装的“德雷斯曼”牌壁挂炉燃气热水器下部外壳与控制面板接处有明显凸起,已形成较大缝隙,疑由内向外爆炸冲击所造成;第四部分“未央区应急管理局调查情况”载明:2019年8月12日上午,未央区应急管理局邀请陕西省XX城XX苑XX号楼XX单元XXxxxx住户天然气爆炸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拆开该户家中的“德雷斯曼”牌12L智能恒温热水器、并对该户天然气与灶具间的连接软管,及“广州樱花”灶具情况进行检查。经专家勘查:(一)厨房门玻璃炸碎、壁挂炉热水器外壳变形、壁挂炉控制线烧焦。(二)灶具锈蚀严重,灶具旋塞阀软管夹子松动、灶具软管是橡胶软管。第五部分“闪爆原因及责任认定”载明:“德雷斯曼”牌12L恒温热水器(壁挂炉)可能有漏气,点火线圈打火闪爆引起壁挂炉爆炸,壁挂炉外壳变形,控制线烧焦,冲击波将厨房玻璃门击碎,壁挂炉水箱有闪爆燃烧烟痕。本次事故与相关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庭审中,***提交发票,拟证明其因本次受伤外购药品8602元,并产生住宿费3976元。特立达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没有住院遗嘱,在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以上费用与特立达公司无关。广牌公司对发票不予认可,称相应的处理应当遵循医嘱,故应当有对应的诊断证明。秦华公司对发票不予认可,称没有用药记录、检查记录,与秦华公司无关。
***称事发当天,案涉房屋墙上并未张贴禁止用气的标志,系秦华公司事后张贴的,针对该意见,***提交照片予以证明。特立达公司及广牌公司对照片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秦华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入户检修时已将天然气的进气阀关闭,并张贴禁止使用标志,秦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均能反映5月9日检修后的情况,通过***提交的三张照片与秦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对比,可以反映***及其家人将已关闭的天然气进气阀打开,违规使用天然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的损失应由打开天然气阀的人承担。秦华公司对照片真实性认可,虽然照片显示当初秦华公司此前贴的黄标不在了,但墙上贴的温馨提示蓝标还在,证明秦华公司在事故发生前于5月9日尽了安全检查义务,关闭了进气阀。
特立达公司称不存在***所称壁挂炉爆炸的事实,如壁挂炉爆炸势必将对近距离物品及壁挂炉本身造成损害,但现场照片显示壁挂炉及附近的物品完好,相反是较远处的厨房门与橱柜底部破裂,根据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德雷斯曼产品符合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气质适配性检测细则》的规定,为合格产品,该产品的点火装置也为合格产品,不会发生闪爆,针对该意见,特立达公司提交照片、《检验报告》予以证明。***对照片真实性认可,对《检验报告》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从调查情况及照片可能证明本次事故发生原因及起火点都是壁挂炉引起的,事故调查情况对于壁挂炉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记录,有明显凸起及内部有燃烧烟痕,不能仅凭壁挂炉附近的物品完好就推断不是壁挂炉漏气引发的闪爆,《检验报告》不能表明售后产品及涉案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管是生产还是销售壁挂炉,都不能存在对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涉案产品在质保及使用期间出现问题,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广牌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秦华公司对照片真实性不认可,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认可,对《检验报告》关联性不认可,对该组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送检产品是2016年的,但安大锋说涉案设备是2015年买的。
特立达公司称其具备相关安装、维修资质,安装人员亦具有安装资质,针对该意见,特立达公司提交安装维修许可证、岗位证书予以证明。***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安装作业人员要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方可从事燃烧器具的安装,特立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当时安装人员就是持有该证书的人。广牌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涉案燃气热水器是特立达公司的产品。秦华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岗位证书所载工作单位不是特立达公司,特立达公司也未出具工单,德雷斯曼没有在西安市城市燃气热力监管中心备案。
特立达公司称纪某某系特立达公司员工,具备燃气具安装从业资格,涉案壁挂炉由纪某某安装,特立达公司本身也具备德雷斯曼燃气热水器安装维修资质,特立达公司在涉案壁挂炉安装过程中无过错,针对该意见,特立达公司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岗位证书予以证明。***对从业资格证的真实性不认可,从业资格证姓名处没有盖章,且照片没有钢印,也没有身份证号,无法判断从业资格证真假,无法核实该证件是否属于纪某某所有,且2015年6月1日之后再未进行年检,对岗位证书真实性认可,对该组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纪某某是否是安装人员并未进行佐证,特立达公司在2018年10月12日之后才新增了燃气设备安装、维修,根据《燃烧器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的企业,除了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之外,还应持资质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可从业安装维修业务,但特立达公司并没有相应的备案登记,岗位证书显示纪某某的工作单位不是特立达公司。广牌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清楚。秦华公司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此前对安装维修许可证、岗位证书的质证意见。
广牌公司称涉案产品商标系特立达公司申请的,广牌公司仅是按特立达公司要求进行代加工生产,且产品销售与安装均由特立达公司完成,应由特立达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针对该意见,广牌公司提交商标详情截图、照片予以证明。***对商标详情真实性不认可,对照片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商标的所有权人是谁,与生产厂商是谁,是完全不同的,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不管是生产还是代为生产,都应当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能。特立达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广牌公司于2012年就已取得涉案壁挂炉的生产许可证,不存在广牌公司是按特立达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的可能性,该产品的生产都是由广牌公司自行完成的。
广牌公司称其加工生产的燃气热水器符合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针对该意见,广牌公司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予以证明。***对生产许可证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许可证书是2017年11月24日颁发的,不能证明广牌公司在出售产品时有生产资格。特立达公司对生产许可证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生产许可证是五年一换,故广牌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时间是2012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既然批准涉案产品生产,就说明涉案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如果***认为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应当举证予以说明。秦华公司对生产许可证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生产许可证有产品明细,载明产品名称见附件,但在副本中没有见涉案产品名称,故无法确认涉案产品是否在明细内。
广牌公司称陈志广于2016年7月9日将其持有的广牌公司100%股权以及生产许可证等以15万元转让给谢文燕,涉案产品系2016年6月1日前生产的,按照协议约定,此前的债权债务由陈志广承担,针对该意见,广牌公司提交《转让协议》及见证书予以证明。***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广牌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问题,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特立达公司、秦华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与本案无关。
广牌公司称如因燃气热水器自身原因导致漏气,烧毁程度应当非常严重,天然气的燃烧温度高达1000多度,如天然气大量聚集热水器内部,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损毁,而案涉热水器显然不存在烧毁严重的情形,通过与网络上相应报道中反映的热水器烧毁程度来看,二者具有巨大差别,所以本次事故发生并非热水器漏气所致,针对该意见,广牌公司提交网络图片予以证明。***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广牌公司所提到的相关观点都是其单方意见,没有证据佐证,根据西安市未央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情况,明确写明排除灶具发生泄露的可能性,该户厨房安装的德雷思曼牌壁挂炉下部外壳与控制面板处有明显凸起,已形成较大缝隙,系由内向外爆炸冲击所造成。特立达公司认为该组网络图片与特立达公司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涉案房屋的天燃气进气阀已于2019年5月9日关闭,在没有人打开进气阀的情况下,本次事故不会发生,故本次事故应由打开进气阀的人承担全部责任。秦华公司对该组网络图片不发表质证意见。
秦华公司称其于2019年5月9日对本案所涉房屋安检时,发现并提示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禁止用气,并关闭进气阀,履行了户内燃气安全检查义务,此次事故与秦华公司安检义务无关,针对该意见,秦华公司提交安检截图、定期安检隐患告知书予以证明。***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秦华公司不能仅凭2019年5月9日一次检修记录就证明其已履行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故秦华公司没有完全尽到相应的义务。特立达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安检截图是秦华公司单方制作的,存在篡改的可能性,该组证据不能证明秦华公司已履行完毕燃气检修义务。广牌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其不清楚系统平台截取图片的时间及该系统是否可以改动,秦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安检义务;告知书对于检测整改意见,如果没有达到一级安全隐患的内容,秦华公司不会停止用户的燃气使用,一级隐患内容有三点,即胶管破损、老化、中间有接口、无安装管卡,对于灶台的结构设置,所有的钢化玻璃没有通风口直接供气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次事故中漏气量明显是非常大的。
***申请对2019年6月29日xx名苑x号楼x单元xxxx室天然气闪爆事故原因进行鉴定,但因无入册鉴定机构,且经多方联系,也未找到相关鉴定机构,致使鉴定工作无法完成而退回委托。
***又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因烧伤致颈部瘢痕形成,颏颈粘连中度,构成七级伤残。被鉴定人***因烧伤导致面部瘢痕形成,构成八级伤残。被鉴定人***因烧伤致右手功能丧失达30分,构成九级伤残。被鉴定人***因烧伤致体表瘢痕累计面积达31%,构成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本次损伤,建议其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等直级评定日前一日,护理期12个月、营养期12个月。3、被鉴定人***后期治疗费应根据临床实际治疗情况进行确定。***为此支付鉴定费2280元。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上罗列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xxxxxxxx“6.29”天然气闪爆事故调查情况》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2、***的各项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3、关于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xxxxxxxx“6.29”天然气闪爆事故调查情况》是在事故发生后,由西安市未央区应急管理局在收到西安“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单后组织人员并邀请专家开展调查,对事故发生的经过、闪爆原因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虽特立达公司、广牌公司均认为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部分有误,但其均未提供充足相反证据推翻该报告,故本院认为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和可信度,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的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本次事故已产生以下损失:1、医疗费,***虽未提交其每次外购药品的医嘱,但住院病案中的医嘱显示需要使用其外购药品,故对其主张的外购费用8602元,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住院病案及医疗费票据,本院对***主张的医疗费473245.44元予以采信。2、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70元/天*120)。3、营养费,鉴定意见为***的营养期限为12个月,故按照900元/日计算营养费为10800元。4、护理费,***称事故发生后均由丈夫焦建锋护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焦建锋因护理***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鉴定意见为护理期限为12个月,本院酌定按25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3万元。5、误工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受伤前的工作情况及收入情况,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鉴于***系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本院酌定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等级评定前一日的误工费为53000元。6、残疾赔偿金,***自2015年12月起租住于西安市未央区xxxx小区,故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46540.8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与焦建锋育有二子,根据孩子的出生情况及***、焦建锋自2015年12月起生活在西安市的情况,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宜,故对***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69300.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8、交通费2000元。9、住宿费,***提交的住宿费发票未载明入住人员的信息、期间,无法证明与本次事故有何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支持。10、鉴定费2280元。11、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广牌公司作为涉案燃气热水器的生产商,其提交的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晚于涉案燃气热水器的生产时间,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对该生产许可证不予采信。特立达公司作为涉案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商及安装主体,其提交的《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其提交的岗位证书载明纪某某的工作单位为陕西德雷斯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并非特立达公司,其提交的从业资格证与岗位证书记载的工作单位相矛盾,且特立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纪某某就是涉案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人员,故对特立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在***提交《xxxx“6.29”天然气闪爆事故调查情况》对闪爆原因及责任认定进行初步举证后,广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生产涉案燃气热水器时具备生产许可证,且其生产的燃气热水器经检验合格,特立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安排何人对涉案燃气热水器进行安装及安装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安装资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西安市未央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情况对闪爆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广牌公司与特立达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秦华公司作为经营天然气业务的特许专业公司,承担着保障经营安全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其提交的天然气安检截图虽显示其于2019年5月9日进入涉案房屋进行安检,并指出热水器连接处漏气的问题,***之夫焦建锋也签名确认,但秦华公司向焦建锋发送的定期安检隐患告知书的整改意见并未勾选或者备注“停止使用”一项,也未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秦华公司提交的安检截图中添加的照片未体现拍摄时间及拍摄地点,也无用户签名确认,故秦华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关闭了天然气进气阀,并要求焦建锋及家人停止使用天然气,在2019年5月9日巡检发现问题后,秦华公司也未再进行复检,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当庭陈述秦华公司入户安检时,其本人亦在家,其当时没有看具体提示内容,亦在接收定期安检隐患告知书后未进行整改,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以上各主体的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和***的损害,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特立达公司及广牌公司承担60%的责任,秦华公司承担30%的责任,***承担10%的责任。特立达公司及广牌公司应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57340.2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秦华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28670.1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特立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广牌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57340.2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二、被告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28670.1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2元,由被告陕西特立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广牌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承担3800元,被告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800元,原告***承担6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于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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