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4630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新一家公司)、西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4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一、二审法院以东城新一家公司未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对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等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无证据证明室内燃气管道设施侵占了房屋实用面积、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燃气管道重新设计施工涉及其它住户公众利益为由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判决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焦点就是:1、***现室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位置设置等是否侵占了其所购商品房户内实用面积,是否对其正常使用室内空间尺寸、正常安全通行等造成妨碍损害;2、东城新一家公司和**公司是否应当对***现室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不合理的位置设置等承担重新设计施工,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义务。一、***现厨房内燃气管道设施位置设置在南墙约居中(非墙角)且距离墙20公分处,入户燃气引入立管等是厨房供人正常通行的地面(包含在实用面积内)引入(而非墙角或穿引入客观上对***实际正常使用室内空间尺寸、正常安全通行等造成了妨碍损害影响,并且***提交的厨房燃气管道设施位置设置空间尺寸测量照片、与一般通行人身体比对照片(照片中人为***的委托代理人)、**公司提供的入户燃气管道设计施工图纸等足以证明该妨碍损害影响是客观事实。二、**公司的下属单位即西安市燃气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并没有严格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GB500282006)》10.214中“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这一关于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的规定,未对本案涉诉室内入户燃气管道的施工作出妨碍损害房屋实际买受人利益最小的优化设计规划,而是设计规划出入户燃气管道引入立管等设施穿越厨房地面且南墙居中离墙20公分处。这不仅侵占房屋室内实用面积、而且还妨碍厨房内人员正常安全通行,有严重缺陷的施工方案,而且东城新一家公司作为地产开发商并不具备专业资格能力对相关燃气管道设计方案进行甄别审查,只是从节省燃气管道施工成本费用等自身利益出发就轻率地认可了**公司的燃气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有严重缺陷的施工设计方案。所以说是由于东城新一家公司和**公司均只顾自己单方利益,不顾房屋买受人的实际利益等一系列违约、违规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本案之诉的发生。三、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到了工程设计技术专业性问题,审案法并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为了本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建议法院邀请第三方工程设计技术专家参与庭审,**是非曲直。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东城新一家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交接入住所购买的房屋之前,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及安装均已完成。东城新一家公司与***之间是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关系,***就天然气管道问题没有证据证明东城新一家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公司依据与东城新一家公司所签订的《天然气工程施工委托合同》,由西安市燃气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对天然气管道的施工进行设计规划,**公司的施工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主张燃气管道等设施侵占原告所购商品房实用面积、存在安全隐患,也无证据证明,并且该天然气管道为多户业主共同使用,重新设计规划、施工布置天然气管道涉及到公众利益。故,原审法院驳回***要求东城新一家公司及**公司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及时对侵占***所购商品房实用面积的燃气管道等设施,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方便住户生活、合理有效使用实用住宅面积的原则重新设计规划、施工布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崔 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