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民终4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广牌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丈夫,住址同***。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上诉人陕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诉人中山市广牌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牌公司)、上诉人西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公司不向***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57340.2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未对涉案的热水器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无法证明该产品系在生产时、销售时就存在缺陷或者为不合格产品。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应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事实发生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审查。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必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确有损害事实发生,并且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所受到的损害才能得到赔偿。***未对涉案热水器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存在何种缺陷进行举证,未对其损失和热水器产品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中,***申请对涉案的天然气闪某某事故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因无入册鉴定机构而退回),而非是对涉案的热水器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因此本案一审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认定***受伤原因系因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所致,亦不能证明***受伤与热水器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一审法院将未央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386"><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作为定案证据显属错误。1、报告调查人员***并不具备鉴定资质;2、该报告未确定涉案热水器存在质量或使用缺陷;3、该报告仅是以“可能”而推定热水器导致事故发生,未明确是事故发生原因的唯一性,同时报告中指明“灶具锈蚀严重,灶具旋塞阀软管夹子松动、灶具软管是橡胶软管”、“更换灶具、更换灶具天然气的链接软管”均能说明,该报告无法确定事故原因唯一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涉案热水器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使用缺陷产品或者为不合格产品进行查明,依法确认***公司作为销售者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二、***公司作为涉案“德雷斯曼”热水器的销售者,在本案中不应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公司作为热水器的销售者其销售热水器的行为与***损害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从该条规则的立法本意分析,其仅规定了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需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如若在终局责任人被确定之情形下,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是终局责任人。因此,如本案通过鉴定,确定涉案热水器存在质量或使用缺陷,则广牌公司应作为本案的终局责任人并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公司在销售中并无过错。结合***公司上诉理由第一点以及《**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387"><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报告第三部分,**公司入户调查情况,“**公司对本次闪某某进行了技术分析,该户厨房内安装的德雷斯曼牌壁挂炉燃气热水器下部外壳与控制版面处有明显的凸起,已形成较大缝隙,疑由内向外爆炸冲击所造成”。未央区应急管理局调查情况,“经专家勘察,1、厨房门玻璃炸碎、壁挂炉热水器外壳变形、壁挂炉控制线烧焦。2、灶具锈蚀严重,灶具旋塞阀软管夹子松动、灶具软管是橡胶软管”。闪某某原因及责任认定。德雷斯曼热水器可能有漏气,点火线圈打火闪某某引起壁挂炉爆照,壁挂炉外壳变形,控制线烧焦,冲击波将厨房玻璃门击碎,壁挂炉水箱有闪某某燃烧烟痕。立即更换壁挂炉、跟换灶具、更换灶具天然气的连接软管。因此,根据《**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392"><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中的事故责任认定,本案系因“德雷斯曼热水器可能有漏气,点火线圈打火闪某某引起壁挂炉爆”造成,与***公司的销售、安装行为无关。一审法院虽将《**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394"><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情况》作为定案证据,但该调查报告已经明确了事故发生原因并非***公司的销售或安装行为造成,在***的损害与***公司的安装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却判令***公司与广牌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系法律适用错误。2、***公司具备《陕西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有效期5年;***取得《西安市燃气具安装维修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时间为2015年6月1日,有效期3年,且《**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395"><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调查报告查明并非安装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故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根据原审第三人房东安大峰所述,涉案壁挂炉热水器购买于2015年11月并安装,***公司取得《陕西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有效期5年;***取得《西安市燃气具安装维修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时间为2015年6月1日,有效期3年。因此,***公司以及安装人员***均具备安装资质,且在无证据证明***的损害与***公司的安装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却判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的。同时,***起诉***公司,系因***公司为涉案热水器的销售方,属于一般侵权责任,不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故本案不适用因果关系推定或者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但是一审判决却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系***公司的销售、安装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推定***安装有过错,该认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公司作为德雷斯曼热水器的销售商,并未对涉案产品进行任何改装,庭审中也明确指出了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为广牌公司,且***公司具有相应的安装维修许可,《**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396"><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报告证明事故发生非***销售行为所致,故原审法院判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对***仅认定10%的过错责任,显属不当。本案中,***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应由其本人及案外人**甲承担。2019年5月9日,**公司在对涉案房屋入户检查时,因天然气存在安全隐患已采取黏贴禁止用气安全警示黄标、关闭进气阀的措施,已经从根源上**了本案的发生,***的丈夫、共同居住人**甲在《安全隐患告知书》上签字确认,2019年XX月XX日本此事故发生。由此可见,在进气阀已经关闭的情况下,已经**了事故发生根源,而***及案外人**甲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不仅不进行任何维修措施,而是擅自打开进气阀使自身处于危险之中,最终导致本案产生。因此就本案而言,2019年5月9日**公司采取关闭进气阀的措施时已经将所有与本次事故有关的因素都已隔断、**,2019年5月9日后***及案外人**甲擅自打开进气阀使用燃气,才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应由其本人及案外人**甲承担。四、一审法院遗漏案件当事人,应依法追加***的丈夫**乙以及灶具生产者、销售者参与诉讼并查明案件事实。理由如下:1、涉案场所由***及**乙共同居住,2019年5月9日**公司采取关闭进气阀的措施时已经将所有与本次事故有关的因果关系都已隔断、**,相关文书有**乙的签字确认。本次事故发生系因***或及**甲擅自打开进气阀使用燃气,继而导致事故发生,本案中应对***或及**甲二人是谁打开燃气进气阀的事实予以查明并承担相应责任。2、《**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397"><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报告,第四部分,未央区应急管理局调查情况,“经专家勘察,1、厨房门玻璃炸碎、壁挂炉热水器外壳变形、壁挂炉控制线烧焦。2、灶具锈蚀严重,灶具旋塞阀软管夹子松动、灶具软管是橡胶软管”;第六部分,立即更换壁挂炉、跟换灶具、更换灶具天然气的连接软管。根据该调查报告,事故场所内“灶具锈蚀严重,灶具旋塞阀软管夹子松动”存在燃气泄露的可能。综上所述,本案中***公司作为涉案热水器的销售者,在销售、安装的过程并无任何过错,且结合现有证据可证明本次事故也并非***公司的销售、安装行为导致,同时***公司作为销售者已经明确指明热水器的生产者为广牌公司,***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望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辩称,***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因***公司的侵权行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基于健康权受损、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赔偿之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依据一审***提供的证据及***公司一审答辩及举证情况,***公司对***受伤损害的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央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398"><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就本次天然气闪某某事故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并就此次事故的原因作出了认定,认定的原因与此次事故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应以该调查情况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正确。1、***作为陕西省安全生产专家、陕西省高级工程师、陕西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陕西省燃气专家,本次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邀请了专家***,在物业、公安、**公司专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勘查现场,进行现场分析,最终做出的调查情况客观真实。2、通过调查情况对于事故原因已经客观做出分析认定,并指出了漏气点,***公司不能以报告中未出现“涉案热水器存在质量或缺陷”的结论就否定壁挂炉漏气的事实。3、虽然调查情况第五部分责任认定中有“可能”二字,这只是为了科研的严谨性,出具调查情况时,不可能出现绝对的结论,因为谁也预料不到会不会因为现行科学技术及相关检测设备的局限,而在未来会检测到某种其他物理性参杂因素也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故在认定原因时只能用“可能”二字,这在很多火灾出现时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里面也经常见到,该调查情况中的闪某某原因认定具有客观性及高度可信性,与本次事故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公司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调查情况。三、***公司为了推脱责任,与广牌公司相互推脱,***公司存在过错,导致***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依据上述规定,安装燃气热水器是需要企业及安装作业人员都取得资质证书的,但***公司在2018年10月12日前根本不具备燃气设备的安装维修资质,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公示的工商信息看,2018年10月12日前,***公司的经营范围才新增“燃气设备的安装、维修”,案涉壁挂炉安装时不管是***公司还是安装的作业人员都不具备专业资质,该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也不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案涉销售的涉案燃气器具也未取得陕西省燃气器具注册登记证,未对产品进行备案登记。由此可见,***公司是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行为与最后的结果系直接的因果关系。四、一审原被告主体适格,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况。***公司既在引用《**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401"><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认定的事实,又认为不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明显矛盾。天然气泄漏只有管道及燃气设备,通过调查情况,事故发生后对室内燃气管道设备进行了气密性压力测试,测试结果是不漏气,**公司也对闪某某进行了技术分析,排除了灶具发生泄漏的可能,灶具虽有腐蚀,但不不漏气。调查报告已经将事故原因查清,一审全面考量分析,对各方的过错判定承担相应责任,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公司、广牌公司、**公司各方推脱责任,不正视自身过错,那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广牌公司辩称,1、***公司是德***商标的所有者,广牌公司基于与***公司的合作代为加工生产,据广牌公司向***了解,广牌公司并未代加工生产涉案型号的热水器。2、根据**公司所称,涉案热水器为三通接阀门漏气,其安检报告勾选了“热水器与连接处漏气”,并未勾选“热水器本体漏气”。恒温热水器本体不存在三通接阀门,该阀门为后期安装时的配件,若有证据证明涉案事故确为热水器三通接阀门漏气引起,应由该阀门的生产方及安装方***公司承担产品责任。
**公司辩称,1、燃气企业对房屋内的燃气设施设备没有法定的维护保障责任,***租用的房屋室内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责任在于***和***,而非**公司。2、***未能尽到法定的注意管理义务,应当对事故责任后果承担责任。3、**公司已经履行了户内燃气安全检查的义务。同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仅对燃气设施负有安检义务,对于燃气燃烧器具并无法定安检义务。案涉的热水器及燃气灶具,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3条的规定,属于燃气燃烧器具,而非燃气设施。即便如此,**公司仍善意的突破法定责任范围对***进行了提示,并建议其整改。4、官方事故调查结果结论确认事故的发生与**公司无关。5、城镇燃气不属于《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规范范围,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公司无任何过错。**公司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具体而言,民法所称实施一定行为并非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还包括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对其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具有管理、更换、维护的法定义务,***在长期生活中的不作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相应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辩称,***不发表意见。
广牌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对广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根据***提交的《**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403"><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而认定事故是由热水器漏气引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事故系由热水器漏气造成闪某某。1、《调查情况》第五点“闪某某原因及责任认定”中,仅仅认为事故原因是热水器“可能有漏气”,并未明确涉案事故是由热水器漏气闪某某引起,并未明确闪某某原因,也未区分责任。一审判决却以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划定责任的依据”,不知该依据从何而来。2、该《调查情况》并非由专业鉴定机构作出,其不具备认定产品质量问题的资质,不具备认定事故责任的职能,也没有任何专家、经办人员的签名,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首先,根据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在2021年1月26日于官网所发布的“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能”来看,其并不具备就本次事故原因进行判定及责任进行认定的职能。其次,本案所涉产品为燃气热水器,而非壁挂炉,二者具有明显区别,而应急管理局对于该基本问题都未有考证查实,其对于事故的相关调查更显得没有证明力;其次,《调查情况》认为热水器爆炸产生“冲击波将厨房玻璃门击碎”,而热水器旁边的玻璃却毫发无损,不符合常理。3、一审判决以“无入册鉴定机构”为由而未对涉案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直接以《调查情况》作为定案依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广牌公司也于一审期间申请法院就涉案热水器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漏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并未同意该鉴定,一审判决却又以“未提供充足相反证据推翻该报告”为由而认可《调查情况》,显然自相矛盾。二、现有证据及现场状况不能证明涉案现场闪某某是由涉案热水器引起。1、事故发生后热水器的损毁程度不符合热水器漏气爆炸的情况。若是热水器内部先开始漏气,机器内部将首先充满燃气,一旦燃烧爆炸,整个机器会出现非常明显的毁损,而非只是烧黑某个区XX线,且也不能证明烧黑部位是因本次闪某某所形成。从网上报道及广牌公司提供的网络图片亦可看出,热水器自身漏气爆炸的烧毁程度非常严重。另外,涉案热水器面板与外壳并非焊接而成,而是简单的胶粘,较小的力度即可撑开该面板,且撑开的角度也不大,说明冲击力较小。因为热水器内部也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如外部有可燃气体渗入热水器,内部空间与外部空间的可燃气体将形成连通,虽然热水器可能为闪某某的点火处,但并非漏气源,由于热水器内部的可燃气体密度不大,才未形成较大的损毁及冲击力,才未将热水器内部严重毁损。现场热水器内部的黑色痕迹应为机器正常长期燃烧所致,而非闪某某所致。且该烟痕的位置位于燃烧室,无气体管道,火焰的燃烧也是向上冒,该烟痕位置与燃气管道的位置也不相符。2、事故现场橱柜、玻璃门、地面物品的损毁情况及***的受伤情况,不符合热水器爆炸造成的损伤情况,更符合燃气管道漏气产生爆炸的情形。从现场的情况来看,橱柜玻璃门下方的金属挡板被偌大的冲击力向外冲开,表明橱柜是漏气的源头。热水器及邻近物品完好,而相隔较远的厨房玻璃门碎裂、橱柜底部破裂。厨房玻璃门的碎裂是因为整个厨房充满了可燃气体,并发生闪某某所致,而非事故报告所称“壁挂炉爆炸冲击波所致”,否则热水器不可能如此完好,热水器相邻的玻璃窗也完全不受波及。地面的塑料瓶、塑料袋均已出现烧着痕迹,且伤者为全身烧伤,可以说明闪某某发生前屋内已经充满了天然气,天然气泄漏的量大且时间久,天然气是属于比空气密度要小的气体,其在密闭空间首先会充满上部空间,再往下进行扩散,地面塑料制品的烧毁说明整个厨房充满了天然气,且在燃气灶灶台的下部也有被冲击开的迹象。三、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审判决***仅承担10%的责任,第三人***无须承担责任,系责任分配错误。1、***未能安全用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公司巡检发现存在漏气问题并且其配偶**乙确认签名的情况下,未进行修理反而仍打开天然气进气阀使用,是导致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如上所述,天然气已充满整个厨房,天然气也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气味,***却依然进行打火操作,最终导致闪某某。2、涉案厨房存在多重安全隐患,也是导致其受伤严重的原因。首先,涉案厨房不能实现有效通风,厨具、橱柜设计结构不合理,所有钢化玻璃门没有通风口的设置,容易导致燃气灶燃烧时的尾气停留在橱柜里面,且燃烧不充分,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其次,热水器的安装位置错误,广牌公司及第三人***不应将热水器安装在厨房内;再次,涉案厨房的天然气管线错误布置,灶具锈蚀严重,长期未更换燃气燃管。因此,***应当承担涉案事故损害的主要责任,而非仅仅承担10%的责任,第三人***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所述,广牌公司认为,涉案事故并非涉案热水器漏气引起,一审判决采信非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调查情况》作为定案依据,判决***仅承担10%责任,广牌公司承担较大责任,显属错误,显失公平公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维护广牌公司的合法权益。
***辩称,广牌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一、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苑“6.29”天然气闪某某事故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并就此次事故的原因作出了认定,认定的原因与此次事故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调查情况作为本案定案依据。1、该调查情况第五部分对闪某某原因及认定作出了分析,认定:“德雷斯曼牌12L恒温热水器(壁挂炉)可能有漏气,点火线圈打火闪某某引起壁挂炉爆炸,壁挂炉外壳变形,控制线烧焦,冲击波将厨房玻璃门击碎,壁挂炉水箱有闪某某燃烧烟痕,本次事故与相关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租住房屋厨房内连接使用天然气的设备只有德雷斯曼牌热水器及广州樱花牌灶具,通过各专家人员现场测试及检查,虽然灶具有腐蚀,但不并漏气,已排除漏气的可能,并在最终原因认定时只认定壁挂炉可能有漏气。虽然该项原因中有“可能”二字,这只是为了科研的严谨性,出具调查情况时,不可能出现绝对的结论,因为谁也预料不到会不会因为现行科学技术及相关检测设备的局限,而在未来会检测到某种其他物理性参杂因素也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故在认定原因时只能用“可能”二字,这在很多火灾出现时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里面也经常见到,由此可见,该调查情况中的闪某某原因认定具有客观性及高度可信性,与本次事故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案广牌公司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调查情况。2、广牌公司否定《调查情况》,但自己却是一个无专业资质之人,一审庭审及上诉理由中广牌公司虽看似对原因做出了分析,但全部是为了推卸责任,以自己的认知、自己的常理、自己看到的新闻做出了一系列猜测及推测。广牌公司并未勘查事故现场,也并不具备任何专业能力,以此推测来否定调查情况,明显不具有任何说服力。二、广牌公司对于事发原因做出了大量的推测,但却避重就轻,不正视自己的过错。1、广牌公司作为热水器的生产商,但并无生产许可证及产品的合格证明,虽在庭审中辩称其是按***公司要求生产,但就***公司相关销售、安装资质等并未审查,不管是代为生产还是自有生产,均应合法合规合格生产,广牌公司存在过错,应共同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精神病人,广牌公司从推测的角度,认定天然气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气味,***却依然进行打火,难道***希望自己被炸伤吗。**公司虽有巡检,但并未对隐患明确告知,也并未关闭气阀,如果已经关闭气阀,***怎么可能会去擅自使用,壁挂炉漏气是客观存在的原因,广牌公司通过各种原因推测,完全是避重就轻。三、一审法院对***损失认定合理合法。对于损失,一审中,***依据司法鉴定确定的时间进行主张,但***实际需要护理时间、营养期的时间、误工的时间远远是超过鉴定确定的时间的,***还需要再接受多次治疗,但***还是按照鉴定报告确定的时间进行主张,***也并未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另一审法院对部分赔偿项目已经按最低标准支持,不存在计算标准错误的问题。综上,贵院应驳回广牌公司的上诉。
***公司辩称,1、同意广牌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一审将调查情况作为定案证据,但该证据第五点却是以热水器可能有漏气作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这是一种推测性认定,不符合我国证据所要求的确实、充分以及排他性原则。同时,天然气的密度比空气的密度低,如果天然气泄漏是会上升到空中,涉案热水器的安装是在离地面大概1.5米左右。也就是说,热水器发生泄漏会上升到更高的位置。在一审***公司向法庭提交现场照片,但该照片所反映出的情况是,爆炸主要集中于橱柜的下方,并且在燃气热水器的旁边是一个玻璃窗户,包括厨具和调料用具均未收到任何破坏。2、同意广牌公司关于调查情况出具单位的资质问题,调查情况不能作为认定涉案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3、***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公司辩称,同意***公司的答辩意见。
***辩称,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公司不承担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上诉理由:一、燃气企业对房屋内的燃气设施、设备没有维护保障责任,***租用的房屋室内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责任在业主和使用者,而不是**公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因此,燃气经营者法定的责任范围系燃气设施,而非燃气燃烧器具,居民室内热水器属于燃气燃烧器具,其安全责任主体为用户。二、涉案住户未能尽到法定注意、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案住户即***作为具备多年生活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中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特别是对供电、供气等容易对人身安全构成隐患的生活设施要具备足够的注意义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其应当定期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燃烧器具及相关附属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更换,涉案住户其未能及时对前述设备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公司已经履行了户内燃气安全检查的义务。2019年5月9日,**公司入户安检到本案涉案房屋内,发现涉案房屋“热水器烟道包裹,三通接热水器阀门处漏气”,并告知“以上问题已经形成安全隐患,如不及时整改,有可能酿成安全事故。为了确保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全规范的用气环境,请您尽快整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起后果由客户自行负责”,并在入户立管处张贴“安全隐患、禁止使用”黄色警示贴和安全用气提示贴。对以上存在问题和告知内容也以定期隐患安检告知书形式进行告知,当事人签字确认。**公司已经履行了户内燃气安全检查的义务。由此,本事故涉及安全责任主体已知悉安全隐患的存在。官方事故调查结果确认事故发生与**公司无关西安市未央区应急管理局2019年8月16日《**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420"><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中第五部分入户调查情况和第五部分责任闪某某原因及责任认定:本事故与相关单位生产活动无关。城镇燃气不属于《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规范范围,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公司无任何过错,**公司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首先,本案的归责应当符合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满足实施一定行为、该行为存在过错,相关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根据现有事实、证据,本案的损害结果完全系***未尽法定管理义务及因广牌公司生产的燃烧器具存在问题所致,与**公司无关。民法所称实施一定行为并非单指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还包括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所述,***对燃气燃烧器具具有管理、维护、更换的法定义务,其在长期生活中的“不作为”是导致事故的发生的因素之一,其应当对相应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其次,确认侵权责任的过错时应当充分考虑因果关系中存在的关联性。本案中**公司已依法履行完成相应的安检义务,**公司无任何过错。退一步讲,即使在本案中**公司未履行法定安检义务,根据本案现有事实及证据,也不可能得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结论。**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应当顾全大局,负有“保民生、保稳定”之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在平等民事主体纠纷中也应当无限制的承担兜底责任。综上所述,**公司的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无任何因果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起诉**公司实属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对**公司的诉请。
***辩称,**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须定期进行巡查、检测,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主管部门罚款处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作为燃气经营方,负有定期巡查、检测、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义务。本案中,自***2015年入住**名苑后,仅2019年5月进行了巡检,巡检仅是履行程序。首先,**公司并未在***租住的房屋内粘贴禁止用气安全警示黄标,如果已经告知禁止用气,***作为正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知晓漏气闪某某的严重性,不可能再打开燃气使用燃气设施的,实际情况是事故发生后,西安市应急管理局、派出所、物业公司等工作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公司才粘贴禁止用气安全警示黄标的。其次,**公司向***发送的定期安检隐患告知书中,指出热水器阀门处漏气,但并未有整改意见,也并未告知***“停止使用”。**公司的举证也进一步说明了本次事故的原因在**挂炉的问题,更进一步应证西安市未央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调查情况的客观性及事故原因的高度盖然性,但其举证无法说明其尽到了定期检测、设置安全警示、采取措施消除燃气隐患等义务,其对***的损失应在承担赔偿责任。二、《调查情况》并未确认事故发生与**公司无关,**公司自行推断及对调查情况片面理解的观点不应采纳。**公司对“本事故与相关单位生产活动无关”理解错误。首先,生产活动的概念是制造业企业经营活动的核心,即由生产工人利用机器设备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和装配,生产出市场所需的各种产品的活动。**公司并不是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其次,调查情况中的该句话结合上文原因的认定,只是表明事发原因发生是在涉案房屋内,是壁挂炉漏气导致,而不是室外其他原因导致,至**挂炉为何漏气的原因一审法院分析认定非常清楚,**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公司辩称,1、同意**公司的上诉理由中关于***对房屋内的燃气设施及燃烧器具具有维护责任,以及***未能尽到法定的管理注意义务。2、在一审中,**公司提供了2019年5月9日的现场照,并且通过该照片显示已经关闭了进气阀和张贴是禁止使用的标识。因此,本案系***擅自使用发生事故,责任应由***自行承担。3、关于**公司的责任问题,请法院依法判决认定。
广牌公司辩称,广牌公司的答辩意见同***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辩称,不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广牌公司、**公司共同向***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暂计10万元(具体赔偿数额待鉴定后确定)。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公司、广牌公司、**公司共同承担。后***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公司、广牌公司、**公司共同向***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46471.34元。
一审法院查明:***与***于2014年8月1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15年2月23日育有一子焦玟滈,于2017年7月3日育有一子焦玟硕。***与***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约定***租赁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城XX苑XX栋XX**XX室,租赁期限从2015年12月1日起到2016年11月30日止。***购买由广牌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在上述房屋。
2019年XX月XX日,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城XX苑XX栋XX**XX室户内发生闪某某,造成***受伤。***随即被送往西安凤城医院治疗,产生急救费250元、担架服务费70元、门诊医疗费6259.59元。
***在西安凤城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间为2019年XX月XX日,出院时间为同年7月29日,实际住院30天,出院诊断为特重度烧伤36%、三度烧伤22%、浅二度~深二度14%,产生住院医疗费144231.38元。***于2019年7月29日至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8月7日出院,住院天数9天,产生住院医疗费122718.04元,出院诊断为烧伤后残余创面、低蛋白血症、脓毒血症,医师意见为:1.预防感冒、加强营养、持续胃肠减压、需请消化内科会诊给予进一步治疗方案;2.双上肢创面植皮术后需隔日换药、双下肢创面需隔日换药、病情稳定后在行双下肢创面植皮手术;3.患者病情危重、随时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变化;4.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19年8月7日,***至西安凤城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0月14日,实际住院68天,产生住院医疗费132464.58元,出院诊断为重度烧伤术后、双上肢植皮术后、面颈部、右肩部及双股部皮肤缺损,出院医嘱为:1.隔日烧伤换药,保持伤口千燥,勿沾水;2.加强患肢功能锻炼,每周门诊复查;3.抗瘢痕治疗,二期手术治疗;4.避免强光刺激,避免烫冻伤;5.预防深静脉血栓治疗;6、不适随诊。2020年5月29日,***至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6月14日,实际住院13天,产生医疗费58729.85元,出院诊断为烧伤后全身多处瘢痕挛缩畸形、烧伤后全身多处瘢痕增生。
另查明,2019年8月16日,西安市未央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424"><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其中第三部分“**天然气公司入户调查情况”载明:2019年XX月XX日19时52分,该小区7号楼1**2504室租住户**甲之妻***正在厨房使用壁挂炉热水器洗手时发生闪某某后,**公司工作人员于当晚22时左右就在公安民警、小区物业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对该户室内燃气管道设备进行气密性压力测试,测试结果为:“系统气密性合格、燃气管道设施无泄露”,**甲对测试结果予以认可签字。**公司对本次闪某某进行了技术分析,排除灶具发生泄漏的可能性,该户厨房内安装的“德雷斯曼”牌壁挂炉燃气热水器下部外壳与控制面板接处有明显凸起,已形成较大缝隙,疑由内向外爆炸冲击所造成;第四部分“未央区应急管理局调查情况”载明:2019年8月12日上午,未央区应急管理局邀请陕西省XX城XX苑XX号楼XX**XX住户天然气爆炸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拆开该户家中的“德雷斯曼”牌12L***温热水器、并对该户天然气与灶具间的连接软管,及“广州樱花”灶具情况进行检查。经专家勘查:(一)厨房门玻璃炸碎、壁挂炉热水器外壳变形、壁挂炉控制线烧焦。(二)灶具锈蚀严重,灶具旋塞阀软管夹子松动、灶具软管是橡胶软管。第五部分“闪某某原因及责任认定”载明:“德雷斯曼”牌12L恒温热水器(壁挂炉)可能有漏气,点火线圈打火闪某某引起壁挂炉爆炸,壁挂炉外壳变形,控制线烧焦,冲击波将厨房玻璃门击碎,壁挂炉水箱有闪某某燃烧烟痕。本次事故与相关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一审庭审中,***提交发票,拟证明其因本次受伤外购药品8602元,并产生住宿费3976元。***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没有住院遗嘱,在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以上费用与***公司无关。广牌公司对发票不予认可,称相应的处理应当遵循医嘱,故应当有对应的诊断证明。**公司对发票不予认可,称没有用药记录、检查记录,与**公司无关。
***称事发当天,案涉房屋墙上并未张贴禁止用气的标志,系**公司事后张贴的,针对该意见,***提交照片予以证明。***公司及广牌公司对照片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入户检修时已将天然气的进气阀关闭,并张贴禁止使用标志,**公司提交的证据均能反映5月9日检修后的情况,通过***提交的三张照片与**公司提交的证据对比,可以反映***及其家人将已关闭的天然气进气阀打开,违规使用天然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的损失应由打开天然气阀的人承担。**公司对照片真实性认可,虽然照片显示当初**公司此前贴的黄标不在了,但墙上贴的温馨提示蓝标还在,证明**公司在事故发生前于5月9日尽了安全检查义务,关闭了进气阀。
***公司称不存在***所称壁挂炉爆炸的事实,如壁挂炉爆炸势必将对近距离物品及壁挂炉本身造成损害,但现场照片显示壁挂炉及附近的物品完好,相反是较远处的厨房门与橱柜底部破裂,根据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德雷斯曼产品符合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气质适配性检测细则》的规定,为合格产品,该产品的点火装置也为合格产品,不会发生闪某某,针对该意见,***公司提交照片、《检验报告》予以证明。***对照片真实性认可,对《检验报告》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从调查情况及照片可能证明本次事故发生原因及起火点都是壁挂炉引起的,事故调查情况对**挂炉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记录,有明显凸起及内部有燃烧烟痕,不能仅凭壁挂炉附近的物品完好就推断不是壁挂炉漏气引发的闪某某,《检验报告》不能表明售后产品及涉案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管是生产还是销售壁挂炉,都不能存在对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涉案产品在质保及使用期间出现问题,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广牌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公司对照片真实性不认可,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认可,对《检验报告》关联性不认可,对该组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送检产品是2016年的,但***说涉案设备是2015年买的。
***公司称其具备相关安装、维修资质,安装人员亦具有安装资质,针对该意见,***公司提交安装维修许可证、岗位证书予以证明。***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安装作业人员要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方可从事燃烧器具的安装,***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当时安装人员就是持有该证书的人。广牌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涉案燃气热水器是***公司的产品。**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岗位证书所载工作单位不是***公司,***公司也未出具工单,德雷斯曼没有在西安市城市燃气热力监管中心备案。
***公司称***系***公司员工,具备燃气具安装从业资格,涉案壁挂炉由***安装,***公司本身也具备德雷斯曼燃气热水器安装维修资质,***公司在涉案壁挂炉安装过程中无过错,针对该意见,***公司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岗位证书予以证明。***对从业资格证的真实性不认可,从业资格证姓名处没有**,且照片没有钢印,也没有身份证号,无法判断从业资格证真假,无法核实该证件是否属于***所有,且2015年6月1日之后再未进行年检,对岗位证书真实性认可,对该组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是否是安装人员并未进行佐证,***公司在2018年10月12日之后才新增了燃气设备安装、维修,根据《燃烧器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的企业,除了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之外,还应持资质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可从业安装维修业务,但***公司并没有相应的备案登记,岗位证书显示***的工作单位不是***公司。广牌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清楚。**公司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此前对安装维修许可证、岗位证书的质证意见。
广牌公司称涉案产品商标系***公司申请的,广牌公司仅是按***公司要求进行代加工生产,且产品销售与安装均由***公司完成,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针对该意见,广牌公司提交商标详情截图、照片予以证明。***对商标详情真实性不认可,对照片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商标的所有权人是谁,与生产厂商是谁,是完全不同的,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不管是生产还是代为生产,都应当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能。***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广牌公司于2012年就已取得涉案壁挂炉的生产许可证,不存在广牌公司是按***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的可能性,该产品的生产都是由广牌公司自行完成的。
广牌公司称其加工生产的燃气热水器符合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针对该意见,广牌公司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予以证明。***对生产许可证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许可证书是2017年11月24日颁发的,不能证明广牌公司在出售产品时有生产资格。***公司对生产许可证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生产许可证是五年一换,故广牌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时间是2012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既然批准涉案产品生产,就说明涉案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如果***认为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应当举证予以说明。**公司对生产许可证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生产许可证有产品明细,载明产品名称见附件,但在副本中没有见涉案产品名称,故无法确认涉案产品是否在明细内。
广牌公司称***于2016年7月9日将其持有的广牌公司100%股权以及生产许可证等以15万元转让给***,涉案产品系2016年6月1日前生产的,按照协议约定,此前的债权债务由***承担,针对该意见,广牌公司提交《转让协议》及见证书予以证明。***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广牌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问题,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与本案无关。
广牌公司称如因燃气热水器自身原因导致漏气,烧毁程度应当非常严重,天然气的燃烧温度高达1000多度,如天然气大量聚集热水器内部,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损毁,而案涉热水器显然不存在烧毁严重的情形,通过与网络上相应报道中反映的热水器烧毁程度来看,二者具有巨大差别,所以本次事故发生并非热水器漏气所致,针对该意见,广牌公司提交网络图片予以证明。***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广牌公司所提到的相关观点都是其单方意见,没有证据佐证,根据西安市未央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情况,明确写明排除灶具发生泄露的可能性,该户厨房安装的德***牌壁挂炉下部外壳与控制面板处有明显凸起,已形成较大缝隙,系由内向外爆炸冲击所造成。***公司认为该组网络图片与***公司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涉案房屋的天燃气进气阀已于2019年5月9日关闭,在没有人打开进气阀的情况下,本次事故不会发生,故本次事故应由打开进气阀的人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对该组网络图片不发表质证意见。
**公司称其于2019年5月9日对本案所涉房屋安检时,发现并提示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禁止用气,并关闭进气阀,履行了户内燃气安全检查义务,此次事故与**公司安检义务无关,针对该意见,**公司提交安检截图、定期安检隐患告知书予以证明。***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公司不能仅凭2019年5月9日一次检修记录就证明其已履行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故**公司没有完全尽到相应的义务。***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安检截图是**公司单方制作的,存在篡改的可能性,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已履行完毕燃气检修义务。广牌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其不清楚系统平台截取图片的时间及该系统是否可以改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安检义务;告知书对于检测整改意见,如果没有达到一级安全隐患的内容,**公司不会停止用户的燃气使用,一级隐患内容有三点,即胶管破损、老化、中间有接口、无安装管卡,对于灶台的结构设置,所有的钢化玻璃没有通风口直接供气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次事故中漏气量明显是非常大的。
***申请对2019年XX月XX日**名苑7号楼1**2504室天然气闪某某事故原因进行鉴定,但因无入册鉴定机构,且经多方联系,也未找到相关鉴定机构,致使鉴定工作无法完成而退回委托。
***又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因烧伤致颈部瘢痕形成,颏颈粘连中度,构成七级伤残。被鉴定人***因烧伤导致面部瘢痕形成,构成八级伤残。被鉴定人***因烧伤致右手功能丧失达30分,构成九级伤残。被鉴定人***因烧伤致体表瘢痕累计面积达31%,构成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本次损伤,建议其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等直级评定日前一日,护理期12个月、营养期12个月。3、被鉴定人***后期治疗费应根据临床实际治疗情况进行确定。***为此支付鉴定费2280元。各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433"><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2、***的各项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3、关于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434"><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是在事故发生后,由西安市未央区应急管理局在收到西安“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单后组织人员并邀请专家开展调查,对事故发生的经过、闪某某原因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虽***公司、广牌公司均认为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部分有误,但其均未提供充足相反证据推翻该报告,故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和可信度,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的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本次事故已产生以下损失:1、医疗费,***虽未提交其每次外购药品的医嘱,但住院病案中的医嘱显示需要使用其外购药品,故对其主张的外购费用8602元,依法予以采信;结合住院病案及医疗费票据,对***主张的医疗费473245.44元予以采信。2、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70元/天*120)。3、营养费,鉴定意见为***的营养期限为12个月,故按照900元/日计算营养费为10800元。4、护理费,***称事故发生后均由丈夫***护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护理***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鉴定意见为护理期限为12个月,酌定按25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3万元。5、误工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受伤前的工作情况及收入情况,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鉴于***系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酌定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等级评定前一日的误工费为53000元。6、残疾赔偿金,***自2015年12月起租住于西安市未央区**名苑小区,故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46540.8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与***育有二子,根据孩子的出生情况及***、***自2015年12月起生活在西安市的情况,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宜,故对***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69300.8元,依法予以支持。8、交通费2000元。9、住宿费,***提交的住宿费发票未载明入住人员的信息、期间,无法证明与本次事故有何关联性,依法不予支持。10、鉴定费2280元。11、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广牌公司作为涉案燃气热水器的生产商,其提交的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晚于涉案燃气热水器的生产时间,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该生产许可证不予采信。***公司作为涉案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商及安装主体,其提交的《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其提交的岗位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为陕西德雷斯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并非***公司,其提交的从业资格证与岗位证书记载的工作单位相矛盾,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就是涉案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人员,故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依法不予采信。在***提交《**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436"><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对闪某某原因及责任认定进行初步举证后,广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生产涉案燃气热水器时具备生产许可证,且其生产的燃气热水器经检验合格,***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安排何人对涉案燃气热水器进行安装及安装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安装资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西安市未央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情况对闪某某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广牌公司与***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公司作为经营天然气业务的特许专业公司,承担着保障经营安全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其提交的天然气安检截图虽显示其于2019年5月9日进入涉案房屋进行安检,并指出热水器连接处漏气的问题,***之夫***也签名确认,但**公司向***发送的定期安检隐患告知书的整改意见并未勾选或者备注“停止使用”一项,也未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公司提交的安检截图中添加的照片未体现拍摄时间及拍摄地点,也无用户签名确认,故**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关闭了天然气进气阀,并要求***及家人停止使用天然气,在2019年5月9日巡检发现问题后,**公司也未再进行复检,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当庭陈述**公司入户安检时,其本人亦在家,其当时没有看具体提示内容,亦在接收定期安检隐患告知书后未进行整改,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以上各主体的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和***的损害,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公司及广牌公司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30%的责任,***承担10%的责任。***公司及广牌公司应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57340.2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28670.1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广牌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57340.2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二、被告西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28670.1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32元,由被告陕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广牌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承担3800元,被告西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800元,原告***承担632元。
本院二审期间,广牌公司提交了一组证据即《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能》,证明目的为: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并不具备就本次事故原因进行判定及责任进行认定的职能。***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理由是该文件的发布时间是在2021年1月26日,与本案无关,案涉事故发生于2019年XX月XX日。***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该管理局确实不具备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职能。**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是即使该文件发布于2021年1月26日,但也可以在该文件的相关规定中了解到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具备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职责,综合研判突发事件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具体如下:在该文件第11、14条中,应急管理局具备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本案在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之前,确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范围,因此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为有效。***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公司、**公司、***未提交新证据。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无异议。结合一、二审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等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公司、广牌公司、**公司在二审中同时表示,其对一审判决计算的赔偿数额无异议,仅是对责任承担有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广牌公司、**公司对***的损害后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广牌公司应否对***的损害后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涉闪某某事故造成***受伤。2019年8月16日,西安市未央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440"><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第五部分“闪某某原因及责任认定”载明:“德雷斯曼”牌12L恒温热水器(壁挂炉)可能有漏气,点火线圈打火闪某某引起壁挂炉爆炸,壁挂炉外壳变形,控制线烧焦,冲击波将厨房玻璃门击碎,壁挂炉水箱有闪某某燃烧烟痕。一审中,***申请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后因没有入册的鉴定机构而被退回。广牌公司系案涉产品的生产商,其为了证明其生产的案涉产品合法提交了生产许可证。经查,广牌公司提交的生产许可证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晚于涉案燃气热水器的生产时间,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一审法院未采信该生产许可证并无不妥。本案中,***公司既是案涉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商,也是案涉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主体。二审中,***称案涉燃气热水器系其2015年11月购买。***公司当庭也承认案涉燃气热水器系其产品,但又称其确实无该产品的销售记录,至于是什么原因其现也无法说清。一审中,***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与本案无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未采信***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并无不妥。另,***公司提交的岗位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为陕西德雷斯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并非***公司,其提交的从业资格证与岗位证书记载的工作单位相互矛盾,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就是涉案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人员,故一审法院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于法不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知,在***提交《**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444"><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况》对闪某某原因及责任认定进行初步举证后,广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生产涉案燃气热水器时具备生产许可证,且其生产的燃气热水器经检验合格。***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安排何人对涉案燃气热水器进行安装及安装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安装资格,因此,***公司、广牌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根据西安市未央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名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2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天然气</span><aname="Label_msg_31446"><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闪某某</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事故调查情况》对闪某某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及其他现有证据,认定***公司和广牌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并无不当。从而,***公司、广牌公司对其过错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公司应否对***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系经营天然气业务的特许专业公司。**公司在2019年5月9日入户安检时,虽然指出热水器连接处存在漏气问题,但**公司并未在向***之夫***发送的定期安检隐患告知书的整改意见勾选或者备注“停止使用”一项,也未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公司提交的安检截图中添加的照片未体现拍摄时间及拍摄地点,也无用户签名确认。且在二审中,**公司称其已口头告知***之夫在整改之前不允许使用天然气,但***对此予以否认,***称**公司从未告诉过其在整改之前不允许使用天然气。**公司也未提交其已口头告知***一户在整改之前不允许使用天然气的证据,另,**公司在2019年5月9日安检发现问题后,也未再进行复检。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符合法律规定。
另,诉讼中,***也认可**公司入户安检时***在家,***当时没有阅读具体提示内容,其在接收定期安检隐患告知书后也未进行整改,亦存在一定过错。所以,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和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公司及广牌公司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30%的责任,***承担10%的责任,于法不悖。
二审中,虽然广牌公司提交了《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能》,但该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上诉请求能够成立。且***公司、广牌公司、**公司当庭表示对一审判决计算的赔偿数额无异议。故对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公司、广牌公司、**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对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32元,由陕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由中山市广牌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432元、由西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蕾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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