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园林景观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宁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蓝园林景观工程(天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7民初3993号
申请人天津宁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京蓝园林景观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宁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800644.84元,请求查封京蓝园林景观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京蓝园林景观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0644.8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军
书记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