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7民初459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林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京蓝园林景观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林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林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滨海华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冻结额度以5171000元为限。冻结期限2年。
二、查封京蓝园林景观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1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3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瑞
书记员 许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