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园林景观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478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市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600672),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与六经路交口绚丽园内公建楼。
法定代表人:苏振东,经理。
第三人:京蓝园林景观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91348877),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1号。
法定代表人:路宝鑫,经理。
原告***与天津市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京蓝园林景观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鸿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