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1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京***景观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执行人:**增,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景观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终结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01执9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