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4053号
申请人:张店扶城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210号院内东排。
经营者:吕崇波,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左波,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鲁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鲁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于凤芝,总经理。
申请人张店扶城钢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左波、山东鲁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店扶城钢材经营部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左波、山东鲁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48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责任保全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左波、山东鲁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48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469元,由申请人张店扶城钢材经营部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会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