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张店扶城钢材经营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4053号之二
申请人:张店扶城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210号院内东排。
经营者:吕崇波,男,汉族,1959年10月8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鲁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鲁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5226169L,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于凤芝,总经理。
申请人张店扶城钢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山东鲁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鲁0303民初40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郭振业、**、山东鲁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448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店扶城钢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店扶城钢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469元,由申请人张店扶城钢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会英
人民陪审员  张玉红
人民陪审员  刘庆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