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2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5226169L。
被执行人:聊城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FACEC0E。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聊城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出具的(2022)鲁1525执保19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聊城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聊城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3705××××8888_1账户内存款111961元至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的账号3705********。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