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917号
申请人: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5226169L。
法定代表人于凤芝,该单位。
被执行人:聊城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FACEC0E。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聊城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