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和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47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辉,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一审第三人:江苏久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江苏久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10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其已与***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管 波
审 判 员  许俊梅
审 判 员  赵 畅
法官助理  高 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闻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