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813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善宇,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久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柳。
原告***与被告江苏久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丽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林静宜
书 记 员 吴静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