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和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久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民初3417号
原告:江苏久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539号1104室。
法定代表人:江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辉,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辉,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江苏久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久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久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8元,减半收取2859元,由原告江苏久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茹艳爽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