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9288号
原告: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边鹤泰路二横路****。
法定代表人:陈玉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语嫣,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进电动科技(正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正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平。
被告: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利泽中园**楼**103B-4。
法定代表人:余平。
原告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精进电动科技(正定)有限公司、被告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拒绝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瑞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秦雅维
书 记 员 赵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