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2民初216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皓,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婷,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边鹤泰路二横路****。
法定代表人:陈玉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联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大道**办公******。
法定代表人:陶安新。
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雄。
原告***与被告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联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4元,按减半收取计2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烨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