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松元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8829号
申请人: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边鹤泰路二横路一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1819232B。
法定代表人:陈玉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松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横路南海日本中小企业工业园南丰路1号2-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0067300K。
法定代表人:中崎睦夫(NAKAZAKIMUTSU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民,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亮,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松元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在被申请人佛山松元机械有限公司处的11套机器人设备[(型号统一为R2000IC/165F,设备规格统一为R-301BPLUS,系统号统一为7DF1/19),具体序列号分别为:YJ34438R1960078D、YJ34423R19600798、YJ34425R196007A4、YJ34426R196007A3、YJ34437R1960078E、YJ34441R1960077C、YJ34422R196007A7、YJ34439R1960078C、YJ34440R1960078B、YJ34443R19600796YJ34433R1960078A]实施证据保全措施,并以申请人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存放于佛山松元机械有限公司处的11套机器人设备[(型号统一为R2000IC/165F,设备规格统一为R-301BPLUS,系统号统一为7DF1/19),具体序列号分别为:YJ34438R1960078D、YJ34423R19600798、YJ34425R196007A4、YJ34426R196007A3、YJ34437R1960078E、YJ34441R1960077C、YJ34422R196007A7、YJ34439R1960078C、YJ34440R1960078B、YJ34443R19600796YJ34433R1960078A];
二、冻结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广州黄石花园支行账户4418××××6354的存款20万元。
案件申请费3826.97元(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增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陆玮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