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0135号
申请执行人: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边鹤泰路二横路一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玉芳。
被执行人: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滨海科技园康泰大道6号1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树五。
本院在执行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36782号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3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