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驰顺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执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边鹤泰路二横路一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玉芳。
被执行人:大连驰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恒园2栋2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吉福。
被执行人:张吉福,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
上列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辽0291民初7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货款、利息、保全费暂合计2437995.67元,剩余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进行查封。现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克臣
审判员  关国震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