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恢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2号。
负责人:高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岳东,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坡子村。
法定代表人:徐显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山磊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柞村镇东朱旺村。
法定代表人:胡忠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云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长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长青,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河滨路126号,身份证号:370683196607010016。
被执行人:杨会,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文化东街1178号2号楼3单元402号,身份证号:152801197903145320。
被执行人:徐显云,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东庄头村345号,身份证号:370625197011117622。
被执行人:公方部,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东庄头村345号,身份证号:372829197010064512。
被执行人:徐显胜,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镇徐孙村1号,身份证号:37062519721113761X。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山张村44号,身份证号:370625197007180020。
被执行人:徐菡誉,女,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文昌北鲁970号1号楼4单元301号,身份证号:37068319940125922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山东山磊石业集团有限公司、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长青、杨会、徐显云、公方部、徐显胜、***、徐菡誉(2019)鲁0602民初57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以(2018)鲁0602民初97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原冻结期限即将于2021年10月17日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柞村镇坡子村1幢1号房、2幢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柞村镇字第060660号、莱州国用(2012)第2936号,建筑面积:3333.2平方米、3333.2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徐显云名下位于虎头崖镇徐孙村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1500001,建筑面积:55.67平方米)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使用、毁损、变卖、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
四、查封限期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锦文
审判员 赵玉涛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