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恢555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2号。
负责人:高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岳东,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坡子村。
法定代表人:徐显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山磊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柞村镇东朱旺村。
法定代表人:胡忠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云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长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长青,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杨会,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徐显云,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公方部,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付芹,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徐菡誉,女,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山东山磊石业集团有限公司、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长青、杨会、徐显云、公方部、***、张付芹、徐菡誉(2019)鲁0602民初57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1)、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861745.73元及利息、复利206190.34元(暂计至2019年6月18日)。并从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兴银烟借字2017-216号)约定向申请执行人计付利息;(2)、借款本金5800000元及利息、复利357856.99元(暂计至2019年6月18日),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兴银烟借字2017-308号)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及复利给申请人。(3)、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律师费320000元。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通过邮寄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6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5月25日,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认可且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不申请悬赏执行。
5、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的标的:(1)、借款本金2861745.73元及利息、复利206190.34元(暂计至2019年6月18日)。并从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兴银烟借字2017-216号)约定向申请执行人计付利息;(2)、借款本金5800000元及利息、复利357856.99元(暂计至2019年6月18日),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兴银烟借字2017-308号)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及复利给申请人。(3)、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律师费3200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锦文
审判员 赵玉涛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