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新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新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执96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黑龙江。
被执行人:莱州市新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新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但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执行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05000元,均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卫东
审判员  宋尚东
审判员  林浩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洪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