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执2922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2号。
负责人:高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岳东,男,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祚村镇坡子村。
法定代表人:徐显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山磊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东朱旺村。
法定代表人:胡忠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云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长青,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杨会,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徐显云,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徐显胜,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付芹,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徐函誉,女,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山磊石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州市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长青、被执行人杨会、被执行人徐显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显胜、被执行人张付芹、被执行人徐菡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未侵害国家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602执29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锦文
审判员 孙承臣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