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3民初7875-1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申请人:莱州市新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长青,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莱州市新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新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高密市红高粱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9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9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新长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高密市红高粱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900000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要求清偿,如需偿付,交本院保存。
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