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启东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1063号之二
原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6月14日向原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沈 辉 人民陪审员  史燕玲 人民陪审员  张卫标
法官 助理  陆 昊 书 记 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