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140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卫,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吴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滔,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开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一,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诗河,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青
审 判 员  孙士国
人民陪审员  卢正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