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9024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8日生,住淮安市开发区。
被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光明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97412765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1752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