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90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6********,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唐圩村十一组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光明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97412765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关于***与***、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的保全申请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苏0812民初90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6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