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256号
申请人:盐城市世纪安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光明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世纪安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世纪安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8690.2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世纪安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58690.2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申请费1813元,由申请人盐城市世纪安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曹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