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3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光明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友创南门尚城3区3号楼101、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1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313元,减半收取28656.5元,由上诉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玉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涛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