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3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光明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友创南门尚城3区3号楼101、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1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313元,减半收取28656.5元,由上诉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玉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涛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