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802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光明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9741276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110号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869666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