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802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光明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9741276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110号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869666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