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1403号之四 申请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光明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97412765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友创南门尚城3区3号楼101、10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869666X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6月8日生,住淮安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36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1)苏0812民初11403号之一民事裁定:一、查封申请人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市友创南门尚城三区7号楼104室、友创南门尚城三区7号楼106室、友创南门尚城3区5号楼109室、友创南门尚城3区5号楼104室、友创南门尚城3区1号楼103室;二、上述第一项措施实施完毕之后,解除对申请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36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1)苏0812民初11403号之三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申请人滨海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淮安市友创南门尚城三区7号楼104室、友创南门尚城三区7号楼106室、友创南门尚城3区5号楼109室、友创南门尚城3区5号楼104室、友创南门尚城3区1号楼103室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安市友创南门尚城3区1号楼103室、3区5号楼104室、3区5号楼109室、三区7号楼104室、三区7号楼106室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青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