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1737号之一
原告:临清市茂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潘庄镇白铺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国,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阳,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47号M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8RCW40Q。
法定代表人:潘雪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112线东侧高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740172342M。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唐山德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鹭港二期704楼1-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佃新,经理。
被告:山东亚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天颂,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任天颂,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山东力正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仁和。
法定代表人:闫建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星月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长屯居委会东。
法定代表人:姬培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清市茂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德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亚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任天颂、山东力正电机有限公司、山东星月电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清市茂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临清市茂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