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2794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清清,女,汉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740172342M,住址:高碑店市112线东侧高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顺青,系公司员工。
被告:雄县长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3080840019,地址:雄县双侯大街东段(高速引线东侧世纪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尧,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清清、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雄县长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雨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