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保791号
原告:临清市茂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潘庄镇白铺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N40WWOE。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47号M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8RCW40Q。
法定代表人:潘雪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112线东侧高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740172342M。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唐山德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鹭港二期704楼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561960095H。
法定代表人:李佃新,经理。
被告:山东亚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D5HCQ7K。
法定代表人:任天颂,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任天颂,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山东力正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C15NU4T。
法定代表人:闫建良,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临清市茂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德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亚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任天颂、山东力正电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德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亚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任天颂、山东力正电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临清市茂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