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2民初3861号
原告:***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112线东侧高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740172342M。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姗姗、姬山,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
被告:***,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莲池区。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口高新区。
原告***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和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0元,减半收取2970元,由原告***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卉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