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3077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姜灏,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北环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94831816C。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承德市。
原告***与被告***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