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执3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兴业路4号加利源商贸中心8座北翼80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73021618。

法定代表人:卢泽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苞大道33号F33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80649179T。

法定代表人:林震道,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关于原告佛山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8857.71元和违约金(①以1246520.07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0.2‰计算;②以198223.24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0.2‰计算;③以104114.4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0.2‰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9884元。本案执行费5351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查一:被执行人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独树岗村委会“九十九岗”的三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查封的机构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限制文号是(2018)冀执保70号,查封期间是2018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以本案对上述三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轮候查封。由于上述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法院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本院未能处置。

2.经查二:被执行人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苞大道33号的三十六处房地产权;首次查封的机构是天津市公安局,限制文号是津公(济)封通字[2019]411号、津公(济)封通字[2019]412号、津公(济)封通字[2019]413号、津公(济)封通字[2019]414号、津公(济)封通字[2019]415号、津公(济)封通字[2019]416号、津公(济)封通字[2019]417号、津公(济)封通字[2019]418号;查封期间是2019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以本案对上述三十六处房地产权进行轮候查封。由于上述不动产的首次查封单位是天津市公安局,本院未能处置。

3.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以(2019)粤0607执4277号案在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E×××××、粤E×××××、粤E×××××、粤E×××××的四辆小汽车,查封期间为两年,但未实际扣押。

4.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以(2020)粤0607执恢98号案对被执行人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苞大道33号的富电康柴油发电机组两套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为两年。本院已委托广东贵源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广东贵源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作出了粤贵资评字[2020]08X201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申请执行人吴路加垫付了2000元评估费,该笔费用已退付给评估公司。鉴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奥诚东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本院暂不处置上述财产。

5.除了上述执行措施之外,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

7.鉴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粤06破申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奥诚东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本院中止对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且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北京奥诚东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7执3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贤政

审判员  赖 勤

审判员  陈伟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