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7民初446号
原告:佛山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翼80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18。
法定代表人:卢泽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粤,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9T。
法定代表人:林震道,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原告佛山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48857.7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130.20元(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0.2‰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清偿日止,其中以1246520.07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4日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为110441.68元;以198223.24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1日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为2418.32元;以104114.4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1日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为1270.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6年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工程名称为“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商业BC区商铺空调采购安装工程”,原告在2017年9月5日已安装完毕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双方在2018年8月20日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结算金额为3964464.81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支付了2519721.50元,尚欠1444743.31元(其中质保金5%)。此外,原、被告在2016年还签订另外一份《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工程名称为“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商业一期商铺空调采购安装工程第一标段”,原告在2017年9月5日已安装完毕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双方在2017年11月24日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结算金额为2082288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104114.40元(该货款为质保金)。原告在2019年6月2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促其支付货款,被告在同年8月1日回函,承诺在四个月内清偿货款。原告因资金周转问题,于2019年10月14日发函要求被告十日内付清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工程名称为“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商业一期商铺空调采购安装工程第一标段”,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空调设备等,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包干总造价为2012210元,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在交货后抵作货款,设备全部到现场,被告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安装工程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经被告确认无质量问题且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向原告付清。若原告全面实际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0.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17年9月5日,双方就上述的工程签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7年11月24日,原告出具《商业一期商铺空调采购安装工程第一标段结算说明》,合同结算金额为2082288元。
2016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工程名称为“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商业BC区商铺空调采购安装工程”,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空调设备等,对于货款的支付等的约定与上述商业一期空调安装合同的约定一致。
2017年9月5日,双方就上述的工程签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8年9月12日,双方签订《商业BC区商铺空调采购安装工程结算审核书》,合同结算金额为3964464.81元。
2019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双方签订《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商业BC区空调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委托人于2017年9月5日安装完毕,双方于2018年9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结算金额为3964464.81元,贵司陆续支付2519721.50元,尚有1444743.31元未支付(其中质保金5%)。双方签订《世界名牌折扣店华南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产业区商业一期商铺空调采购安装工程第一标段》合同,委托人于2017年9月5日安装完毕,双方于2017年11月24日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结算金额为2082288元,贵司尚有104114.40元未支付(该工程款为质保金)。请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一周内支付工程款1548857.71元。
被告于2019年8月1日作出回函,主要内容:我司尚欠工程款1548857.71元属实,我司将安排于重组结束后(自回函日约4个月)支付所欠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律师函》、回函等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供应空调设备,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548857.71元和违约金,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原告称被告尚欠商业BC区空调安装合同的货款1444743.31元(其中质保金5%),商业一期空调安装合同的货款104114.40元(质保金)。被告对欠原告的货款金额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述两份合同的欠款金额予以确认。合同约定:“安装工程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确认无质量问题且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每逾期付款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0.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尚欠商业BC区空调安装合同货款1444743.31元,包括货款1246520.07元和质保金198223.24元(货款的5%),根据合同约定货款支付的时间,双方于2017年9月5日签订竣工验收报告、2018年9月12日签订结算审核书,本院确认货款1246520.07元从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违约金,货款198223.24元(质保金)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违约金。被告尚欠商业一期空调安装合同货款104114.40元(质保金),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出具结算说明,本院确认该货款从2019年12月7日起计算违约金。
综上所述,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8857.71元和违约金(①以1246520.07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0.2‰计算;②以198223.24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0.2‰计算;③以104114.4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0.2‰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84元,由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邓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