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渝0156执2007号
关于重庆市武隆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发展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林海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7)渝023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435072.22元及利息(以2435072.22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九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违约金336940.32元、诉讼费31432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武隆区XX镇XX村XX农业社的厂房、土地已于2015年抵偿给了武隆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武隆县祥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经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林海公司名下只有部分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本院在清点并制作成清单后,向申请执行人城乡发展公司征求了是否启动评估拍卖的意见,该公司表示因林海公司涉及案件众多、金额较大,且部分案子涉工人工资,故不要求查封,也不要求处置。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其下达了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后,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过计算,现被执行人林海公司还应向申请执行人城乡发展公司偿还借款2435072.22元及利息(以2435072.22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九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违约金336940.32元、诉讼费31432元,并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043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本合
审判员 柯晓兰
审判员 李 霞
书记员 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