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1355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22号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0176159Y。
法定代表人:刘念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在华,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兰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5611111653。
被告:陈之林,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301041679。
被告:周志全,男,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5201071679。
被告:***,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5509181655。
被告:熊中淑,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502111661。
被告:周功臣,男,1998年8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808071655。
被告:周志清,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640330165X。
被告:周志明,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6504151654。
被告:周志祥,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5104011658。
被告:冉小平,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110131655。
被告:冉茂江,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403131659。
被告:***,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6602051657。
被告:李朝明,男,194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4404091659。
被告:周建兵,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8009061677。
第三人: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进士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2008691635M。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该镇镇长。
第三人: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
负责人:熊忠友,该组组长。
第三人:陈之禄,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6912021656。
第三人:熊兴福,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6711031655。
第三人:熊兴全,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6505181652。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之林、周志全、***、熊中淑、周功臣、周志清、周志明、周志祥、冉小平、冉茂江、***、李朝明、周建兵及第三人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村民小组、陈之禄、熊兴福、熊兴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9.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44.65元,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林敏
人民陪审员 陈廷超
人民陪审员 程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雪棽
书 记 员 陈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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