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鸿孚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民初9194号

申请人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海口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根据申请人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冀0105民初84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石家庄市xxx支行银行账号10×××37内存款114770元。现本院接受某某仲裁委员会委托,委托本院根据申请人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其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石家庄市xxx支行银行账号10×××37的冻结。

审判员  杨庆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