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市麒翔经贸有限公司、河北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执保297号
申请人:吉林市麒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王铁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大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丽涛,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璇,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吉林市麒翔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翔经贸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军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万元。申请人麒翔经贸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麒翔经贸公司在诉讼中可以对河北军威公司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