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5民初5547号
申请保全人:河北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等价财产。申请保全人河北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河北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65元,由申请保全人河北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有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