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2821财保9号
申请人青海青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乌兰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帐户内乌兰县铜普镇区道路建设项目工程款欠款余额1130000元。申请人青海青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青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的顺利解决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乌兰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乌兰县铜普镇区道路建设项目工程款1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青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宁军焕
法官助理 迎春花
书 记 员 松布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