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青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21执2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海青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青海青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821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87156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9月1日、9月28日、10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经协助单位反馈其名下无工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已以申请执行标的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东云巡洋舰牌(青xxxx)、丰田牌(青xxxx)、江淮牌(青xxxx)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委托冻结被执行人股权6000万元。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即西宁市城中区xxxx实地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约谈申请人,经其同意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张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祁世祥